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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6日 来源: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9-11-06 10:38:05 中国水产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作用,推动科普工作更好开展,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活动,面向社会与公众开放,具有水产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并经中国水产学会认定的的单位、机构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指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含有水产相关内容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水生动植物科技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海洋世界、海洋牧场及渔业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各类水产教育、科研和推广机构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植物救护机构中的水生动植物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试验基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生产面向公众普及水产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农业(渔业)科技园区、水产企业科技展厅、展览馆,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机构或其他组织可申请认定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具备健全的科普工作制度,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能有计划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及中国水产学会的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相关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内容更新及时。

第四条  四类科普教育基地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工作成效及相关附件(如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各省级水产学会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受中国水产学会委托,受理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水产学会。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

中国水产学会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评审,包括材料初审及现场复审,最终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认定命名

通过公示的科普教育基地,颁发“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自动成为中国水产学会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按照团体会员标准按时缴纳会费,履行团体会员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中国水产学会工作指导与考核,及时主动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中国水产学会及各级水产学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一)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赴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建设发展提出咨询指导建议。

(二)通过全国水产科普教育基地联盟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能力。

(四)加大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社会认可度与影响力,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五)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由中国水产学会推荐,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条  中国水产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6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中国水产学会每年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对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基地将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地将撤销其认定。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有效期内撤销其认定: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开展宣传邪教、封建迷信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

(四)不能达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本办法;

(五)不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1—2.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1—3.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1—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附件1—1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场馆类)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50%的展品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的展品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2-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

(二)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

(三)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一)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不少于3人。

(二)拥有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中国水产学会、当地科协、科技部门、水产学会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不断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2次以上。

 


 

附件1—2

 

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场所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科普教育网站或在相关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1-2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2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一)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拥有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人。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中国水产学会、当地科协、科技部门、水产学会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结合,扩大科普教育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不断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附件1—3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教育科研类)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等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试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或在相关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一)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设施年开放不少于50天;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试验基地年开放不少于30天。

(二)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原则上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拥有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5人。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中国水产学会、当地科协、科技部门、水产学会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不断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附件1—4

 

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生产设施类)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相关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应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年开放日不少于50天,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二)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原则上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工作、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科普负责人,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拥有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5人。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中国水产学会、当地科协、科技部门、水产学会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不断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